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7-03 10:22:57阳光高考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提前批次
本科提前批次招生范围:面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黑龙江、辽宁、天津、陕西、河北、吉林、甘肃、山西、青海及广东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在高考提前批次按照普通高考录取模式,完全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范围:面向广东、浙江、上海、山东、江苏及福建6省(直辖市)增加综合评价录取模式,在综合评价对应批次投放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及以上6省(直辖市)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外语类保送生招生范围:具有推荐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大学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大学招生委员会执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