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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分高落榜”,自由选择的代价

2009-09-01 21:09:48网络资源

  广东考生小苏今年高考考了612分,其第一志愿填报的是四川某知名高校但未被录取,另一名考了605分的考生则被录取。于是,小苏一纸诉状把广东省教育厅及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校方重新录取,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5000元交通费及2元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目前,广州越秀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将于本月19日开庭审理(8月10日《成都商报》)。

  起诉是公民的权利,受理也仅仅是诉讼中的一道程序,能否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那还要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7年,河北邯郸一考生就曾因分高未被录取而状告高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广东小苏的起诉目前也是前途未卜。不过,这丝毫不影响我们分析“分高落榜”的机理,探讨“分高落榜”的公正性,从而判断它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具有合理性。

  表面上看,分高落榜对于考生来说,是十分残酷的,多少有些不公平。但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是特定录取规则下个人填报志愿失误的结果,也是考生行使选择权利时所须付出的代价,更是考生之间自由竞争的结果。如果高校的录取规则已经考试主管部门认可,而且对全部报考本校的考生适用这一录取规则,不存在“看人下菜”、区别对待的话,那么,这次录取就是公平公正的,对任何人都不构成侵权,“分高落榜”只能由考生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从录取的基本程序看,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往往在同一时间录取,招生部门也只能将每个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按比例投档。这就必然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上线第一志愿考生可能因为报考人数较多而直接失去投档机会未能按意愿录取;二是因为第一志愿考生充足而使非第一志愿考生失去投档录取机会。广东考生小苏就属于第二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因为高校录取既要照顾考生愿望,又要以分数作为基本标准,就必然会出现这些情况。除非考生没有任何选择权,一律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果真如此,也就严重侵犯了考生的自由选择权,相信所有考生都是不愿意的。就拿小苏来说,你为什么第一志愿选择金融学专业,而把法学专业放到第五志愿呢?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个志愿顺序既包含了考生的个人兴趣,也包含了考生对自身适应性的估计。小苏之所以没被第一志愿录取,是因为高分考生报考太多,没能竞争过其他考生。其实,所谓的“服从调剂”仅仅在需要调剂时,即相关专业第一志愿未能录满时,才有可能。如果学校把第一志愿考生“调剂”出去,而去录取第五、第六志愿的考生,不仅打乱了正常录取秩序,而且也缺乏合理性。

  在法治社会中,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按照正当的和事先定好的程序规则来操作。如果这个规则本身没有明显的缺陷,而且在操作过程中又是严格执行规则,统一尺度,一视同仁,那么,规则的适用结果就是公平公正的,无可挑剔的。在承认规则和认可过程的情况下,质疑结果往往是没有意义的。目前,各地高校录取逐步接近尾声,相信“分高落榜”现象并不仅限于广东的小苏,在其他地方也会出现,那么,如何看待和理解这种现象呢?我想,如果能够真正了解录取规则,理解录取程序的意义,树立起正当程序意识,不解和怨气就会随之消失。

 

[标签:高校 录取 志愿 志愿案例 录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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